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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研堂】到底什么是“药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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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研堂】到底什么是“药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18-04-18 莱博士 中国美容博览会

 

 

在前几期的《美研堂》栏目里,莱博士和大家分享了中国“中草药”化妆品与“药妆”的渊源,发展中国特色“药妆”的意义等,这一期,莱博士要正式和大家聊一聊现代“药妆”的定义以及如何进行分类。    

 



背景

化妆品自1938年被美国FDA定义为“仅用于人体表面”、“不影响机体结构和功能”的物品以区别药物之后,经历了80年的迅猛发展。随着皮肤医学和化妆品行业的不断进步,使得药物和化妆品的界限已经不像以前那样泾渭分明。现代意义的化妆品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皮肤表面单一的清洁美化功能,而是可以进入和改变皮肤达到保护、修复、调理等作用,而这些显然已经突破了法规对它原本的定义。“药妆” ,正是在行业和法规矛盾之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品类,是药物和化妆品之间的跨界产品。

 

 



各国对于“药妆”的定义

“药妆”,由Raymond E. Reed1962年提出,用于描述“具有活性的”或“有科学根据的”化妆品,这一概念在Albert Kligman等人的研究和宣传推动下变得广为人知。这一概念自从被提出,就在各国科学家、企业、监管部门之间引起了广泛和持续的争议。

 

迄今为止,全球尚未有药妆的统一定义和法规定位,因此在不同国家存在着多种对化妆品和药品界限的法规分类状态。如美国法规中在化妆品和药品之间有一类非处方药OTC,很多“药妆”品牌的产品则分布在化妆品和OTC中;欧盟法规中化妆品和药品间没有新的分类,但允许化妆品具有轻微活性或促进药物活性,不过对产品的安全、功效具有明确的监管和指导;日本和韩国分别在化妆品和药品之间规定了一类医药部外品和功能性化妆品类,对这类产品有明确的上市申报程序及安全和功效依据要求;我国法规对化妆品的规定接近美国,化妆品法规中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市场和大众对“药妆品”的理解与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不相符。

 



 

莱博士对于药妆的理解

莱博士所在的公司——东方美谷上海药妆研究机构 ,作为多年专研耕耘在药妆研发和产业化的一员,对药妆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分析:药妆本质上属于化妆品,是伴随皮肤医学和化妆品迅速发展的细分品类;药妆通常比普通化妆品具有更加明确的功效宣称和证据支持,活性成分及药理作用也更明确,因此药妆研发通常需要在皮肤医学指导下对产品的安全和功效有更严格的要求;药妆可用于健康皮肤,也可用于疾病或亚健康皮肤的改善和护理,带来功效的同时也保留化妆品为人类带来身心愉悦、提升消费者生活质量的美学特性。

 

 


 药妆分类



 

好了,这一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下一期,莱博士将继续和大家聊一聊“药妆”产品生产和开发过程的一些特点,下一期《美研堂》不见不散!

                                                 —— 莱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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